經當事人何○○委任給付扶養費事件,案件涉及扶養義務人去向不明,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○號為我方勝訴之判決,即為當事人成功爭取扶養費以及過往代墊扶養費。
當事人洪○○委任我作為他們的律師,處理了一宗涉及婚姻、監護權和扶養費的離婚案件。這起案件包含了解除婚姻關係、確定子女的監護權以及確定扶養費等重要事項。
在我們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程序之前,我們充分了解了他們的個人情況、婚姻狀況以及子女的需要和利益。我們與對方律師進行了多次協商和談判,旨在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。
最終,我們成功地達成了一項和解協議。根據這項協議,當事人共同獲得了離婚裁定,並且確定了共同監護子女的安排。這意味著他們將共同承擔子女的監護責任,並共同參與重要決策,例如教育、健康和日常生活等方面。此外,我們還成功確定了公平合理的扶養費支付安排,以確保子女的需求得到滿足。
這起案件的成功歸功於我們的專業知識和談判技巧,以及對當事人利益和子女最佳利益的充分關注。我們致力於達成一個公平、合理和可行的解決方案,以確保當事人能夠在離婚後以和平和諧的方式繼續照顧子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