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當事人劉○○委任拆屋還地事件,案件涉及數筆臨地占用,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東簡字第○號為我方勝訴之判決。
在這起民事事件中,當事人劉○○委任了律師,並提起了拆屋還地的訴訟。該案件涉及數筆臨地占用,即有人未經授權佔據了劉○○的土地或房屋。
經過審理,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在110年度竹東簡字第○號判決中做出了對當事人劉○○有利的裁決,即當事人獲得了勝訴。
根據該判決,法院確定對方在這個案件中進行了非法的臨地占用,侵害了劉○○的土地權益。因此,法院判決對方必須拆除佔據的建築物或結構物,並將土地歸還給劉○○,以恢復他的合法權益。
這起案件的成功說明了當事人劉○○委任的律師在處理拆屋還地訴訟方面的能力和專業知識。律師通過提供相關的證據和論據,成功地維護了劉○○的土地權益,使他能夠獲得拆屋還地的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