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當事人甘○○委任銀行法等案件為辯護人,案件涉犯銀行法、詐欺等,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○號為不起訴處分。
在這起刑事案件中,當事人甘○○委任了辯護律師,並面對銀行法和詐欺等指控。然而,經過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的調查,該檢察機關做出了111年度偵字第○號的不起訴處分,即不對甘○○提起刑事訴訟。
這意味著檢察機關在審查證據和相關資料後,認為對於甘○○的指控不足以支持起訴,因此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。這被視為案件成功的結果,因為當事人甘○○成功地避免了受到刑事指控和可能的刑罰。
這起案件的成功說明了甘○○委任的辯護律師在辯護過程中的專業能力和辯護策略。律師可能通過詳細的案件分析、收集證據、進行辯護陳述等方式,成功地爭取了當事人甘○○的利益,使其免於受到刑事追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