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鄭○○、李○○委任銀行法、加重詐欺等案之告訴代理人,案件涉犯違法吸金,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○號起訴對方。
在這起刑事案件中,我作為當事人鄭○○和李○○的告訴代理人,代表他們處理了涉及銀行法和加重詐欺等罪行的案件。這起案件涉及對方從事違法吸金活動,涉及大量金錢和受害者的權益。
我們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,揭示對方的犯罪行為並提供相關證據。可能通過提交銀行記錄、交易文件、受害者的陳述和證詞等證據來支持我們的指控。
在法庭上,我可能以鄭○○和李○○的代理人身份,提出對方涉嫌違反銀行法和加重詐欺罪的事實和證據。我可能論述對方的犯罪動機、手段和對受害者的影響,以確保法庭充分理解案件的嚴重性和對社會的危害性。
通過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的調查和審理程序,對方可能被起訴並面臨相應的刑事指控。檢察機關可能基於收集到的證據和法律規定,對對方提出相應的指控,並將案件提交給法院進行進一步的審理。
我們的目標是確保對方因其犯罪行為承擔法律責任,並保護鄭○○和李○○以及其他受害者的權益。透過告訴程序的成功,我們將有機會尋求法律的制裁和正義的伸張,以確保社會的安全和公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