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當事人劉○○委任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案件係遭債務人執行個人財產,我方聲請停止執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○號准停止後,對方便撤回執行,等於我方勝訴、為當事人保住個人財產。
在這起民事事件中,我被當事人劉○○委任為他們的代理人,此案件涉及第三人異議之訴。具體情況是,債務人對當事人的個人財產進行執行,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並獲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○號准許停止執行。
在這起案件中,我代表當事人提出了停止執行的聲請,並提交了相應的證據和法律依據,證明停止執行的必要性和合法性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慎審理後,做出了聲字第○號的准許停止執行的判決。
這意味著執行程序被暫停,對方被迫撤回了對當事人個人財產的執行。這被視為當事人的勝訴,因為他們成功地保住了自己的個人財產。
這起案例中的成功之處在於代理人的專業知識和能力,能夠有效地運用相關法律條文和證據,提出合理的聲請並獲得法院的支持。此外,當事人劉○○的合作和配合也對案件的成功結果起到了重要作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