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當事人李○○委任離婚等事件,案件涉及婚姻、監護權、扶養費,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○號雙方達成和解,即為當事人成功爭取離婚與監護權。
在這起家事事件中,當事人李○○委任了律師,並提起了離婚等訴訟。該案件涉及婚姻狀態、監護權以及扶養費等相關事項。
經過審理,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在111年度婚字第○號判決中做出了對當事人李○○有利的裁決,即當事人成功地爭取到了離婚和監護權的權益。
根據該和解協議,雙方達成共識並同意離婚,解除了婚姻關係。同時,有關子女的監護權問題也得到了解決,可能是通過共同監護、單獨監護或其他形式。此外,可能還就子女的撫養費用進行了協商,確定了支付扶養費的方式和金額。
這起案件的成功說明了當事人李○○委任的律師在處理離婚等家事事件方面的能力和專業知識。律師可能通過溝通協商、提供法律建議和代表當事人參與庭審等方式,成功地維護了李○○的利益,使他能夠獲得離婚和監護權的協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