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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家事事件改定監護等

新竹家事事件改定監護等

經當事人吳○○委任改定監護等事件,案件涉及無法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情況,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○號雙方達成和解,即為當事人成功爭取與子女會面。

在這起家事事件中,我作為當事人吳○○的委任代理律師,代表他提出了改定監護權等相關要求。這起案件涉及吳○○無法與子女進行會面和交往的情況,可能由於前任配偶的限制或其他原因。

我們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改變現有的監護權安排,以確保吳○○有機會與子女會面和建立親子關係。我可能向法院提交了相關的證據,如通訊記錄、證人證詞或心理評估報告等,以證明吳○○與子女之間的關係和會面的必要性。

在法庭上,我可能主張吳○○作為父親或母親,有權享有與子女建立和維護關係的權益。我可能就現行監護權安排的不合理性、對子女利益的影響以及吳○○的監護能力進行論述和辯護。

此外,我們也進行了兩造之間的協商和交涉,以尋求解決方案。我們可能與對方提出建議,如安排定期會面、改變監護權分配或制定共同親職計劃等。通過協商和溝通,我們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。

這份和解協議確保了吳○○與子女之間的會面權利,並為他們建立了穩固的親子關係提供了機會。協議可能包括具體的會面時間、地點和方式,以及雙方在子女教育、健康照顧等方面的共同協議。

通過成功爭取與子女會面的權利,吳○○能夠與子女建立親密的關係,參與他們的成長和發展。這對於子女的幸福和吳○○的父母角色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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