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當事人蔡○○委任分割共有物事件,案件涉及共有人不願分割之情況,經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起訴、兩造交涉後,兩造後以我方方案而達成協議,即為當事人如願成功分割。
在這起民事事件中,我作為當事人蔡○○的委任代理律師,代表他提出了分割共有物的請求。這起案件涉及共有人之間存在不願意進行分割的情況,因此我們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,並展開了兩造之間的交涉。
我們在訴訟程序中可能提交了相關的證據,如不動產登記資料、共有人間的協議或合同、共有物的價值評估等。我可能進行了相應的法律研究,以確定我們的分割請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。
在法庭上,我可能主張蔡○○作為共有人有權要求分割共有物,並提出了具體的分割方案。同時,我也可能就分割方案的合理性、公平性以及保護各方權益的必要性進行論述和辯護。
此外,我們也進行了兩造之間的交涉,以尋求解決方案。在交涉過程中,我們可能就分割比例、財產分配、共有物的價值等進行了詳細的討論和協商。最終,雙方在我們提出的方案基礎上達成了協議。
這個協議可以包括共有物的具體分割方案,例如將共有物分配給各方或進行現金補償。協議的達成意味著當事人成功實現了他們的分割要求,解決了共有物的爭議,並確定了各方的權益和責任。
蔡○○作為當事人在這起案件中取得了成功,成功實現了對共有物的分割。這使他能夠獨立擁有自己的財產,並避免了與其他共有人之間的糾紛和爭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