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當事人曾○○委任為貪污治罪條例案之辯護人,案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,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○號判決、取得緩刑宣告。
在這起刑事案件中,我作為當事人曾○○的辯護人,代表他處理了一宗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案件。這起案件涉及曾○○被指控犯有貪污罪行,被檢察機關起訴。
我作為辯護人的首要目標是保護曾○○的合法權益,確保他能夠獲得公正的審判和辯護。我可能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,採取不同的辯護策略,例如質疑證據的真實性、尋找證人證詞的瑕疵或提出其他合法辯護理由。
在法庭上,我可能出庭辯護,提出有利於曾○○的證據和辯護理由。我可能向法庭解釋曾○○的行為和動機,力圖減輕他的責任或證明其無罪。同時,我可能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證據進行交叉審訊,試圖揭示其中的瑕疵或矛盾之處。
根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○號判決,我成功地辯護曾○○並獲得緩刑宣告。這意味著法庭認為曾○○在該案中有一定程度的罪責,但同時也考慮到他的個人情況和態度,決定給予緩刑作為懲罰。緩刑宣告使曾○○避免了監禁,但他必須遵守特定的條件和監管,以確保他在緩刑期間遵守法律並改正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