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當事人宋○○、鄧○○委任為妨害自由等案之辯護人,案件涉犯妨害自由、個資法等,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○號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在這起刑事案件中,我被委任為當事人宋○○和鄧○○的辯護人,他們被控犯有妨害自由和個資法等罪行。作為他們的辯護人,我的目標是為他們辯護,確保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。
在這起案件中,我可能進行了詳細的案件調查和證據收集,以了解事件的真相並找出有利於當事人的證據。我可能與當事人合作,收集相應的證人證詞、視頻材料、文件記錄等,以支持他們的辯護。
在辯護過程中,我可能運用法律專業知識,提出合理的辯護策略,對當事人的指控提出合理的反駁。我可能就證據的真實性、合法性,以及當事人的個人情況等方面進行辯護陳述,以證明他們無罪或減輕其刑事責任。
最終,這起案件經過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的審查,偵查處以不起訴處分結束。這意味著當事人宋○○和鄧○○不需要接受進一步的刑事追究,他們的案件被結案並被認定為無罪。
這起案件的成功敘述在於我作為辯護人的努力和辯護策略的有效性,使得當事人成功地避免了刑事起訴和可能的刑罰。這為當事人帶來了正義和公平,保護了他們的人身自由和聲譽。